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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0-11 | 23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成年人照顾和看管好随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

(八)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播放视频或者音乐等;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侧边行走;

(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和庄严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歪曲、否认历史史实等方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泄露他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着装规范或者整洁,待人热情有礼、友善谦和,为服务对象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和便利性服务,营造文明有序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