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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0-11 | 23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