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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0-11 | 24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适度回馈制度,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本人或者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和帮扶。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鼓励乘客对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报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组织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文明和谐宜居。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相助,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