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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0-11 | 24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询问笔录等方式予以取证。

第五十四条 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创新基层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通过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等方式,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景区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五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码头、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