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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0-11 | 24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建设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三)规范执行公务行为,公正文明执行公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

(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